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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离婚案审理期间因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撤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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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5离婚案审理期间因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撤诉案
原告:杨森,被告:张丽。1993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虚报年龄,在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杨颖。1994年11月2日,原告杨森起诉请求与被告张丽离婚。法院受理后,乡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时,发现二人结婚时均未达法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1994年12月21日撤销了二人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12月22日,村委员会干部主持二人达成协议:一、杨颖由杨森抚养,张丽不负担子女抚育费;二、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杨森付给张丽经济帮助费500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已分别履行完毕。
汝南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此案前,出现了上述情况。就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被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再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撤诉。根据本案情况,原告诉讼目的已全部达到,故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法院可动员原告撤诉。在原告表示可以撤诉后,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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