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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情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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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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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明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小明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小明一记耳光,造成小明左耳失聪。小明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可以列谁为被告?
本案分析:刘某和幼儿园为共同被告,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列为被告没有争议,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小明上学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为不可分之诉,刘某和幼儿园都应该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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