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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责任(校园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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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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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10
发表于 2013-7-1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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