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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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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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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10
发表于 2013-7-1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侵权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通常我们所说未尽到告知义务,不会直接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是影响了患者的选择,让患者在不全面了解病情和手术风险、不全面了解手术利弊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而该选择出现了不利结果,医方可能会因此而承担不利责任。
     1、一般病情:说明即可。
     2、特殊病情:说明——书面同意。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说明——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3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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