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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索赔对象及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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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如果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为责任方,以谁为索赔对象?
应对责任方和对方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的被告。

2.如果与非机动车方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或行人为责任方,以谁为索赔对象?
应以非机动方和行人为索赔对象。

3.机动车方承担完赔偿责任,如果其还上有相应的保险怎么办?
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在保险的保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4.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是怎么承担的?
事故中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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