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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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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对于精神病患者,法律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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