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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能自行改变孩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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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擅自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即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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