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搜索
查看: 1042|回复: 4

老爸上班嫖娼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再判决......

[复制链接]

30

主题

323

回帖

870

积分

小学三年级

wfits币
401 个
注册时间
2020-11-27
UID
172149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翻了个老新闻,真逗

老爸上班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再审判决…
      
      
段正纯在青岛某公司物流中心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段正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身体不适倒地,医院接到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仓库,确认段正纯已死亡。
段正纯之子段玉,于2019年9月25日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段正纯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段正纯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
人社局认为段正纯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段玉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段正纯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21时许,段正纯在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段正纯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段正纯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段玉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爸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可推断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其保安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且嫖娼不属犯罪,应认定为工伤
  段玉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段正纯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段正纯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段正纯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人社局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段正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120到场时死者是穿戴整齐的,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的,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
2、退一步讲,段正纯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
3、关于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因此,段正纯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你爸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段正纯猝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我局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说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段正纯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足以证明段正纯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三份证据相互佐证,共同证明死者段正纯于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与女性当事人康敏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段正纯死前未履行看守职责,其嫖娼致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依法不应认定工伤。
段正纯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判决: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其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存在因果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段玉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审法院认定段正纯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玉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段玉的再审申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91

回帖

50

积分

学前班

wfits币
103 个
注册时间
2021-1-11
UID
173283
发表于 2021-1-14 1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厉害了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1094

主题

593

回帖

1930

积分

小学五年级

wfits币
2801 个
注册时间
2021-1-13
UID
173360
发表于 2021-1-14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明是工伤嘛{:mocs_36:}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30

主题

323

回帖

870

积分

小学三年级

wfits币
401 个
注册时间
2020-11-27
UID
172149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奇要是看手机引发身体不适的话算不算工伤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339

主题

6563

回帖

3万

积分

大学二年级

wfits币
2687 个
注册时间
2012-4-17
UID
74988
发表于 2021-1-15 05: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长肉 发表于 2021-01-14 20:34
好奇要是看手机引发身体不适的话算不算工伤

这事还真有,只不过是周末加班在单位电脑上看某类视频引发的,后来法院怎么判的不知道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投诉举报|客服微信号:ppm0536|今潍网-潍坊论坛 ( 鲁ICP备14032312号 )

GMT+8, 2025-2-7 13:09 , Processed in 0.098715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