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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外遇,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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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确实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题的关键不是对方有没有外遇,而是当事人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对外遇惊醒法律上的认定。
总得来说,法院对待婚外情认定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究其原因,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基于和谐和平衡的考虑,立法者对于婚外情的认定就是非常的保守。新的《婚姻法》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定为二种,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两种情形,都是程度非常严重的婚外情。对于程度较轻的,例如,一夜情、网聊或是网恋、多夜情但并未同居的情形都很难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想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是同居的情形也是非常困难的。重婚的程度比同居更为严重,特别是事实重婚的情形,证明起来更是难上加难。在笔者亲自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提供了对方承认婚外情存在的录音,还提供了公众场合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重婚与同居行为的存在。
如果在庭审中,一方真的能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是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的话,例如:他人家中拍摄的**录像等,可能会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得不到法院的采信。
所以,在了解法院认定婚外情态度后,我们应该考量花大量时间或精力去收集对方婚外情过错是否确有必要。收集这些证据,不仅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而且收集来的证据对于无过错一方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伤害。辛苦得来的证据,在法院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可,会让人感觉得不偿失。
但是,对于那些想尽快摆脱痛苦婚姻的无过错方而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在法庭上能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虽然可能不能达到追究对方过错目的,但是对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帮助却是非常大的。另一方面,对于法官而言,法律上的认定和内心的确信是两码事。虽然从法律上他不能认定对方过错,但是这些证据足以使他相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在离婚方面做更多的调解工作,并给过错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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