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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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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
  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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