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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期间,哪些情形下租赁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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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法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和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部分毁损、灭失的,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租赁期间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承租人应服从政府的号召,主动与出租人平等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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