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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全面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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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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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密市人民法院在学习三个代表实践中,紧紧围绕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把高度关注和保障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为民排忧,以公正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工作的改革创新。来自黑龙江省的杨某于2008631020分被葛超驾驶的无牌无证大型自卸货车碾压至死,后经高密市交警队现场勘察,事故由葛超驾驶的无牌无证大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速造成,经交警认定葛超负全部责任,赔偿问题经交警队协商未果。
杨某家人起诉到高密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葛超赔偿由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2319.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8240元,丧葬费13645元,两位被抚养人生活费42534.8元,交通费1500元,行车200元,手机费200元,整容费6000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
法院多次进行调解,因赔偿金额较大,未达成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获悉被告亲属有一定势力背景,其曾经多次干涉案件的审理,为了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原告曾多次找到高密法院 希望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法院领导坚定的回答:“官再大,权再大,也没有法律大。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虽然你们是外地人,但请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不管压力有多大,我们永远都是法律的捍卫者。法律这杆秤永远都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永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发之后,法院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多次会同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走访,调查结果证实,杨某自2004年来到高密市,在密水街道办农丰社区居委会居住至今已长达四年,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为高密市城镇居民,应按有关法律对其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葛超应赔偿原告各项如下:杨某死亡赔偿金按高密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21107.5元(14265*15.5年),两位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8806.1元,丧葬费13645,交通费1059元,自行车损失费200元,整容费6000元。
杨某的死亡,使其家人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50000元。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结合事故现场死者惨状,考虑到杨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严重但精神损害,并结合山东省居民生活水平,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高密法院判决书一下,打消了死者家属认为官官相互的看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得到合理、公正判决,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称颂。
高密市人民法院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尊严。法律是一把利剑,无坚不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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