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潍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平安潍坊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秩序,伸张公平正义,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干扰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强立债权、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本通告发布后,凡是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视立功情况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犯罪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
三、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突出问题线索,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举报人及其家属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方式:
(一)市委政法委 举报电话:8789129 (二)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8783343 举报信箱:潍坊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261061 电子邮箱:wfhsh110@163.com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潍坊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潍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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