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奖励标准:(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潍坊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举报电话
122、0536—8533000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资料?
根据《山东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人举报或提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举报校车及公路客车超员、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低速载货汽车及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需同时提供严重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举报人如何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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