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灾后恢复生产,推进蔬菜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制定寿光市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灾后恢复生产重建、新建大棚园区
二、补助标准
(一)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园区(对原有大棚坍塌严重,在原址重新建设的园区)
1、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按照水、电、路、沟渠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不含200亩)的,按照水、电、路、沟渠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200亩以上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示范园(具体标准见附件1),享受水、电、路、沟渠3000元/亩的补助,认定区域并享受1万元/亩的重建补贴。 (二)灾后恢复生产新建园区 1、对200亩以上(含200亩)、1500亩以下(不含1500亩)的灾后恢复生产新建园区,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不同补助标准。 (1)三号路以南区域,按照水、电、路、沟渠28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三号路以北,北纬37°03′49″以南(营里镇区为东西分界基点,东部以新海路为界,西部以营里镇区纬度为界)区域,按照水、电、路、沟渠3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3)北纬37°03′49″以北(营里镇区为东西分界基点,东部以新海路为界,西部以营里镇区纬度为界)区域,按照水、电、路、沟渠3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成方连片1500亩以上的灾后恢复生产新建园区,按照园区规划,市财政配套园区3条主干道及主要电力设施;按照每年600元/亩的补贴标准,连补3年;沟渠按照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潍坊市级示范园区。市财政配套园区水、电、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对园区内新材料示范棚,给予建设成本80%的补助;除自动卷帘机、自动放风机、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装备外,对光照、温湿度等传感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物联网控制软件等提升日光温室智能化水平的装备,给予全额补助;除上述补贴外,认定区域享受1万元/亩的重建补贴。
(四)按照市政府安排,以低于市场价租赁给受灾农户的园区运营企业,优惠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据实等额补助。企业建设园区,如享受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贷款贴息政策的,在进行租赁价格差额补助时,市财政负责统筹,将贴息额度给予扣除。
(五)各园区已纳入全市农田排涝工程范围内的,不再重复享受园区沟渠补助政策(100亩以下园区1000元/亩、100亩以上园区1500元/亩)。
三、认定程序
1、施工前,所在镇(街区)向灾后恢复生产大棚园区建设工作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园区项目补助申请,出具带经纬度坐标的园区项目规划图或大棚位置图,说明园区项目或大棚的具体位置、建设内容、投资等情况。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对园区项目现场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纳入补助范围。施工前各镇(街区)要留存现状照片,与上述申请一并提报。
2、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认定小组办公室对各园区进行督查、抽查,确保园区建设进度。
3、园区项目建成后,所在镇(街区)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认定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评审认定。园区内含有旧棚的,新棚面积占比在80%以下的不予认定。
4、评审完成后,认定小组办公室按照核定的园区项目建设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数额,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将园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在镇(街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200亩以上的示范园认定标准1、示范园占地面积200亩以上;
2、示范园建设地区位于受灾倒塌的旧棚区;
3、示范园内所有旧棚必须全部完成拆迁;
4、示范园内水、电、路、沟渠高标准配套,确保排灌自如;
5、示范园内所有大棚全部安装物联网装备,实现智能管理,智慧监管;
6、示范园应以合作社或者企业形式运行,带动提升全市蔬菜产业组织化程度。 大棚园区排涝沟渠建设标准1、园区按10年一遇排涝标准确定排水干沟断面。干沟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渠或暗管;
2、支沟原则采用暗管,棚前沟采用明渠;
3、支沟或干沟使用暗管的原则不大于50米设置沉沙井一座,沉沙井兼做集水井;
4、排水系统按照自流与强排相结合,棚前明渠进支沟(管),支沟(管)进干沟(管),干沟(管)进河流的原则布置;
5、干管尺寸100亩以下不小于600毫米,100亩以上不小于800毫米,采用明渠的依据计算结果确定渠道断面,支管尺寸一律不小于500毫米;
6、单独进河流的干沟(管)要建设防倒灌闸,并建设临河强排临时泵站。明渠采用生态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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