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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山东税务出台“22条”措施,全力支持灾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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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专门发布了支持灾区建设的“22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特事特办 助力灾区重建

台风灾害发生之时,正好是8月征期即将结束,导致不少受损企业无法及时正常办理涉税事项。省税务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尽可能的为受灾纳税人提供便利。
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重新核定定额;受灾严重的县(市、区)重建,优先分配使用免抵调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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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税方式方面,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灾企业办税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提供免叫号、免排队的特色优先服务,对因道路不畅无法办理业务的企业办理邮寄申报和邮寄发票业务。当受灾企业非关键资料有欠缺时,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在纳税人承诺补齐的情况下先行受理。同时,为受灾企业配置“服务专员”,“一对一”开展上门精准辅导,提供办税“陪伴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用足用好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下,很多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而用好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将灾害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地降低。省税务局第一时间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整理,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为受灾企业减负担,降损失,解难题。

“22条”措施明确,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微信图片_20190820144636.jpg

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用人单位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对其他各类惠及受灾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全面贯彻落实。
发挥政策引导  鼓励各界支援灾区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山东各界积极投入灾后重建,各地企业和个人也纷纷施以援手,以各种形式支持灾区建设。税务部门在主动参与支持灾区建设的同时,用好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向灾区捐款捐物,弘扬大善,力举善行。

“22条”措施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对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有不明晰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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