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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昌乐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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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4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现就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孙岩诉鹿建奎、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借贷担保纠纷一案(原审调解书案号为:(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昌乐县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案号为:(2017)鲁0725民再5号裁定书)及(2014)(2015)乐执字第1627-1628执行案中,枉法裁判、滥用执行权利严重损害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三问昌乐法院:
一,一问昌乐法院刑庭判决张学军伪造我公司企业印章罪获刑,而同一法院阿陀法庭认定张学军行为合法是否枉法裁判!
(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案件及(2014)(2015)乐执字第1627-1628执行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学军持伪造的我公司公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1,张学军持伪造的我公司公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之前的2015年9月25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以(2015)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学军伪造山东昌乐金景泛化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公章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刑罚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2,2015年9月25日在昌乐县公安局明知在其已立案查处张学军且张学军已因伪造公章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刑的情况下,仍纵容张学军通过违法获得的手续且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章丢失为由为张学军办理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备案公章一枚,张学军利用该公章以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在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两案中((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案及(2014)(2015)乐执字第1627-1628执行)恶意提供担保,意图串通孙岩侵占我公司资产,后经我公司多次交涉昌乐县工商局、昌乐县公安局该两局分别作出法人无效及公章无效的说明(详见附件)。
3,昌乐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刑庭已对张学军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应当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张学军再次伪造山东昌乐金景泛化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因为孙岩及其在法院亲属的干涉,而仍违法制作调解书及执行担保法律文书。
4,上述两案,孙岩系通过第三人债权转让而自己成为了债权人,充分说明系孙岩同张学军恶意串通意图达到侵占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的目的。
二,再问昌乐法院潍坊中院再审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撤昌乐法院销调解书而昌乐法院以调解书不违反调解原则在潍坊中院已裁定再审的情况下违法裁定驳回我公司再审申请是否枉法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案的认定及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再5号裁定书枉法裁判情况
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7民申109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张学军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原审诉讼不合法,其自调解协议上签字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而发回昌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原审案件原审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书写诉状,昌乐县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于2015年11月4日查封了申请人的财产;并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开庭审理,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昌乐县人民法院在(2017)鲁0725民再5号裁定书第8页认定为“庭审程序未有瑕疵,调解协议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未发现法官有任何倾向性意见,应当说提高司法效率应当是我们所提倡的,而不应成为合理怀疑诟病的理由”而该案所涉证据材料恰恰是本案金景公司得知情况后到该法庭调阅卷宗,该庭才于结案后让原告补充证据并非当庭提交,系先调解结案,后提交证据。通过调阅原审案件的庭审笔录:原审审理过程中仅提供了两份还款协议,这一行为明显违法系赤裸裸的先判后审,而金景公司查阅了昌乐县人民法院自建院以来的调解书判决书如此的“提高司法效率”仅此一例,可见一审法院仅是为孙岩一人“提高司法效率”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倾向性昭然若揭。同样的案件事实昌乐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相反的结论,一审法院掩盖了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之处,没有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3、孙岩、鹿建奎案金景泛华公司提起再审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提起再审后,昌乐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公然违反民诉法的规定,驳回金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4、我公司收到昌乐人民法院此案执行通知书后,去昌乐法院多次去调取我公司被执行的依据及材料,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代京文拒不给我公司查阅执行的相关材料,最后无奈只能由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民刑科工作人民调取,做为被执行人去法院查询被执行的原因,执行法官拒不提供,不知是何种原因,何种幕后势力剥夺我公司查阅案卷的权利,真是闻所未闻!
三,三问昌乐县人民法院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案已定性的情况下仍枉法裁判的原因???!!!
1,(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案原告孙岩其姐夫系昌乐县刑庭庭长,而该庭长的姐姐即昌乐县人大副主任,其姐夫为昌乐县政法委书记,上述幕后黑手即为昌乐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真正原因。
2,(2015)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同(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均为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出的裁判文书,(2015)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而被判处刑罚,而同样匆忙出具(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却认可张学军持虚假公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昌乐县人民法院在明知张学军因伪造公章被判刑的情况下,却仍纵容张学军,孙岩,鹿建奎恶意串通快速执行金景公司的财产,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四,(2014)乐执字第1627/1628案中审理枉法执行的情况
张学军在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刑期间,昌乐县人民法院继续纵容其利用伪造的公章恶意为他人进行执行担保,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明知张学军的法人身份和公章是违法所得,不能代表金景公司的真实意愿,仍然允许张学军在执行担保书中签字,担保执行数额400余万元。
五,相关审理案件的法官已涉嫌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应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求有关机关对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该案我公司上诉后原由潍坊中院审监庭张庭长审理,后该案突然由审监庭庭长刘勇将案子从张庭长处要并把潍坊中院为公正审理已指定由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又突然裁定由昌乐法院审理,该案在诸多幕后人员的操纵下,判决张学军表见代理成立,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5000余万元资产已面临被昌乐法院、潍坊中院拍卖、判决、执行,我公司将向国家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实名举报上述人员,直至使上述幕后黑手受到法律制裁!!!该案得到公正判决!!!
              
               反映人:山东昌乐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光奎  董事长
                        联系电话:13516382928
                                2019年8月 23日
附:
1、昌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乐刑初字第306号
2、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91号
3、关于山东昌乐县金景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的说明、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4、关于张学军以虚假材料欺骗我局刻制公章情况的说明
5、查封金景公司财产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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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a这么多字,看得我眼睛疼。
你遇见的事都是因你而生,你遇见的人都是为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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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需要律师么?我同学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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