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 告 人:王胜恩,男,1946年10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民,电话:18264488515。 控 告 人:王焕升,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民,电话:13884703128。 控 告 人:王明昌,男,1952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民,电话:0536-7669768。 控 告 人:王洪树,男,1959年11月27生日,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民,电话:13806478877。 控 告 人:王彩升,男,42岁,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民,电话:13963669306。 被控告人:王君恩,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是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莲花池村村支部书记,住本村,电话:13791665593。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并罢免、撤销被判刑的我村的村霸——现任支部书记王君恩的支部书记职务和开除其党籍。 事实和理由 2000年9月14日下午5时许在我(王胜恩)到我村村民王荣民的家里去串门,我村的书记王君恩在王荣民家喝酒,因为王君恩用老百姓出的义务工而修的浇地的管道,该管道修成后成为他自己牟利的工具,我的性格比较直爽,我就当着王荣民的面揭发了他的坑害村民的行为,他就恼羞成怒,对我拳打脚踢,大打出手,用拳头捣我的胸部,用脚踢我臀部和腰背部,要不是王荣民拉着我就被王君恩打死了,王荣民把我推出他家门,王君恩才罢手。 2001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八点左右,王君恩酒后带人无任何理由将我(王明昌)打伤,当时也报警了,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他还将王和平、王庆昌打了一顿,把我的职工全部打走了,砖厂停产,他还用链轨车把我的砖坯压了300米,停产四个月,给我造成损失40000余元,我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我的住院费和我的损失至今未予处理。 2002年9月21日晚上十点左右他酒后又带人把我的砖厂的办公室门窗全部砸碎了,院墙推倒300米,并将我(轻微伤)和我的职工王清湖(轻伤-耳膜穿孔)打伤(有派出所的伤情鉴定结论),把我砖厂的狗打的都不敢叫唤了,把王清湖打的钻到床底下去了,导致我的砖厂停产一个多月,损失20000元,该次殴打和财产损害行为至今未予处理,当时的派出所所长是李光武。 从1994年王君恩就无偿占用侵占集体的可耕地基本农田55亩,现在已经侵占集体土地70多亩,他现在已经将该基本农田全部盖成了车间,向外出租,至今一分钱的承包费也不交,我村全体村民都知道。 2004年9月份王君恩在一天晚上十时许骑着摩托车到我(王洪树)在十三公里路西、六马路路南,往我的楼上扔砖头,砸我的房子的玻璃,我起来看见他骑着摩托车跑了。 200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点以后,王君恩往我家打了十几次的骚扰电话,在电话里满口的污言秽语骂我妻子,从晚上十一点骂到将近十二点,第二天我妻子到村委会找他问他为什么在深更半夜往我家打骚扰电话,王君恩不仅不收敛还是满口脏话骂我妻子,我就到坊子镇找了当时的坊子镇的党委书记潘世文,潘世文对王君恩进行了批评教育。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王君恩酒后无故将往家走的我(王逢志)截住,他把我打倒后,他残忍的用他的皮鞋脚踏着我的头部和手部硬在地上不停地**,我的伤情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2年3月20晚上七点许我(卢培春)丈夫王东升和王忠民、王迎升在我家喝酒,我村的书记王君恩路过我家,我丈夫就客气地说:“进来喝个酒吧”,他就到我家喝酒,喝到晚八公安机关时许因言语不和,他就手拿啤酒瓶子砸在我家的茶几子上,并把酒桌掀翻,他用啤酒瓶子照着我丈夫的捅过来,我马上过来用她身体阻挡着,他的啤酒瓶子一下子就捅到了我的左手上,捅的我左手鲜血直流,接着他又拿起我家的一个暖水瓶照着王迎升的身上砸下去,将王迎升的右脚严重的烫伤,直到现在也未痊愈,接着,他又把我家的门也砸破了,接着他又拿起一把30厘米长的水果刀要捅我丈夫,我丈夫就拿起一把锯来,他就跑了。约二十分钟他手上戴着手套拿着我家的水果刀到王迎升家并威胁王迎升说:“王东升的海泉、文文(王东升的儿子和女儿)在家的话,我就捅死他们,你家的老大不是长癌吗,死了吗?”,我丈夫听说王君恩到了王迎升家后,我丈夫就及时赶过去了,到时王君恩就走了。 2012年4月4日晚八时左右,王焕升的儿子王志鹏及其伙伴五人在本村健身广场玩时,我们村的支部书记王君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健身广无任何缘由对我儿子进行残忍的殴打,抓住我儿子王志鹏头和王吉学儿子健健的头使劲的碰撞,导致我儿子的头被撞得头痛难忍,两个孩子被撞的大哭,接着又将我儿子王志鹏的帽子拿下来对着王志鹏的头进行惨无人道的抽打,抽打了十七八下,然后又用拳头使劲捣了我儿子,并使劲拧我儿子的耳朵并当着其余四个孩子的面威胁我儿子不让我儿子告诉家长,我儿子在回家的路上王君恩又追到半路上对我儿子进行威胁,并对我儿子说:把你爸爸(小名昆明)和你爷爷(小名中河)招呼来,我非打死他俩不行,这时我妻子到了现场王君恩还威胁我妻子说:孩子不用你管我替你管,我妻子问:“你为什么打我的孩子”,他无言以对,就开车跑了。 到了晚上九点多至十二点,王君恩先后四次到我爹(王绪恩)家进行砸们和谩骂,每次砸们和谩骂派出所都出警,派出所出警的干警也对被砸的们拍了照片,第二天早上五点半王君恩又到我爹家进行砸门和谩骂,我父亲报警后派出所的出警的干警用警车将王君恩带走。 2012年4月13日王志鹏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伤情鉴定,鉴定为轻微伤(附伤情检验鉴定书),2012年5月4日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以坊公(恒)决字【2012】第000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君恩处以十五日的处罚(附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坊公(恒)决字【2012】第00053号复印件一份)。 2011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的一个朋友在我(王山)家玩,约十点多我的朋友要从我家走时,我村村霸王君恩酒后安排一伙人到我家寻衅滋事见人就打,不仅打我和我妻子,还打我的朋友,最后把我的朋友打跑了,将我妻子的手臂打肿了,我也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至今未予处理。 以上举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王君恩在2001年12月24日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刑事判决书【(2001)坊刑初字151号】复印件一份}。 王君恩在连续几年内无故殴打辱骂村民,特别是在2012年5月4日因为寻衅滋事擅自无辜殴打王志鹏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受害人王志鹏在2012年4月1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鉴定为轻微伤【(2012)潍公坊伤检第071号】。 受害人卢培春在2012年5月9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鉴定为轻微伤【(2012)潍公坊伤检第102号】。 受害人王迎升在2012年4月1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鉴定为轻微伤【(2012)潍公坊伤检第101号】。 以上检举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王君恩在十四天之内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本着严厉打击我村的村霸王君恩地痞流氓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良好的我村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应该依法追究我村村霸王君恩的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或撤销他的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他的所作所为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党员的资格,我们试问王君恩这样的人还有什么理由和资格担任一个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只有追究他的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及党籍处分,才能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以维护我村良好的民风。 被判刑后的我村党支部书记、村霸王君恩仍然担任着现任的村党支部书记,仍然继续殴打、为害村民,鱼肉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党组织由这样的人担任和管理,实在是中国***的悲哀,继续让这样的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导致我村村民怨声载道、民怨沸腾,后果实在是很危险的,实在是不敢想象和预料。 如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我们将向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我们合理合法的诉求,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直至解决为止,请各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处理(王君恩在十四天之内连续寻衅滋事无故殴打村民,致三人轻微伤害,足见其作为一个被判刑的村霸现任支部书记的恶劣本性)。 举报人(受害人):王胜恩、王焕升、卢培春、 王迎升 、王明昌、王洪树、王彩升。 2013年4月8日 附: 1、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2001)坊刑初字151号】复印件一份}。 2、受害人王志鹏伤情检验鉴定书【(2012)潍公坊伤检第071号】复印件一份。 3、受害人卢培春伤情检验鉴定书【(2012)潍公坊伤检第102号】复印件一份。 4、受害人王迎升的伤情检验鉴定书【(2012)潍公坊伤检第101号】复印件一份。 5、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对王君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坊公(恒)决字【2012】第00053号}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