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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有关的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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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方不能离婚的情况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条限制。
   
受胁迫结婚的撤销权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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