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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商品房多重买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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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87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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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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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年

发表于 2013-1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wfits.com/thread-482229-1-1.html

帮忙看看这个维权如何维吧。
潍坊,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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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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