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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存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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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内容:数罪并罚具有两种刑罚的计算方式,分别是“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那么他们之间肯定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其主要的区别类型是是如何进行体现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

  “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

  “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

  (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

  (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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