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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号传销大案一审判决 11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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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南宁4月27日电 (记者王明浩、庞革平、谢振华)27日,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介绍,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整个传销体系成员众多,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为研究生学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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