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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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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
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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