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电子商务跨越发展,安丘市政府专门设立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基金,用于鼓励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章 电商园区及农村电商示范区扶持政策第一条 鼓励镇街区新建或者将现有闲置厂房、楼宇改造用作电子商务孵化器,对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孵化器,给予所属镇街区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荣获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项补助。 第三条 对入驻市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实际租用面积,前两年房租全免,第三年房租减免50%。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高为两年。 第五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村(淘宝村),辖区内村庄(社区)被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或“淘宝村”的,每增加1处,给予镇街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二章 电商平台及服务企业扶持政策第六条 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平台,运营时间1年以上且平台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传统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企业店铺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平台年度服务费的10%给予补助;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平台年度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一次。 鼓励市内工业企业入驻“好品山东”电子商务平台。对入驻“好品山东”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业企业按照年度服务费(不包含广告宣传费)的30%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传统企业加强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合作,通过电商服务企业推广、策划、营销企业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协议服务费的10%给予补助;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协议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协议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一次。 第九条 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同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出口业务。年度内跨境电商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外贸出口企业30%的跨境电商服务费补助;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50%的跨境电商服务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一次。 第十条 鼓励引进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公司入驻安丘。对市场前景好、运营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电子商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从电子商务发展基金中列支10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和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应用及创新培训。
第三章 电商企业及网商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荣获国家、省、潍坊市表彰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项补助。 第十三条 经首次认定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对首次领取小微电商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创业者,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对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1年(含)以上的电商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聘用单位。 第十六条 对2013年10月份以后登记注册、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电商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每个岗位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500元。 第十七条 鼓励个体网商发展壮大。当年度由个体网商注册登记为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八条 对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网店或者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新开农产品网店,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镇街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区上报的扶持对象予以核实确认,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按政策向确定对象兑现扶持(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已享受本政策规定内容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内其他文件的同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原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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