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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妈日本涉诱拐女童,我国公民境外犯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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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港媒称,日本兵库县警方11月24日表示,中国籍女子薛品珠11月23日下午涉嫌在超市一度拐走一名4岁女童,薛姓女子被逮后向警方称,因女童太可爱,想带她回家,“不是诱拐”。

据香港《经济日报》网站11月25日引述日本《产经新闻》报道称,该名女童11月23日和家人一同前往长田区北町的一家超市,当地时间下午2时25分许,48岁的薛品珠向待在超市2楼休息室的女童表示“一起走吧”。

薛品珠便牵着女童乘坐手扶梯走下一楼,在店内闲逛数分钟后,又回到休息室附近,碰到女童母亲后便离开回家。女童母亲听女童说被陌生人带着在超市里闲逛后,马上报警。

当地警方根据监视器画面,追踪找到薛姓女子。警方表示,薛品珠在侦讯时说,“女童太可爱了,想带她回家,并不是诱拐”。她现在已被以诱拐罪嫌被警方逮捕。

【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境外犯罪如何处罚?


对于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犯罪的,我国刑法是如何适用的?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10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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