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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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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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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4
发表于 2018-1-2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有下列情况不要驾驶车辆:  
1.  饮酒;
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镇静或抑制性药品,
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4. 过度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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