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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潍坊发文明确:对7类议事协调机构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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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发布《潍坊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通知明确,今后,要严控新设议事协调机构,除本次机构改革后市委发文公布的外,其他原有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严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潍坊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性或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第三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申请受理、发文公布等工作,市委编办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审核、清理规范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人员职务、职级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数量。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因上级指令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领域、跨部门,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他市委、市政府领导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可以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落实到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 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主任(组长等)1名,副主任(副组长等)1至2名。除参照上级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外,其他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应由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


第十条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主任(组长等)、副主任(副组长等)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主任(组长等)、副主任(副组长等)、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


第十一条 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委编办,由市委编办提出设立审核意见。拟同意的,由市委组织部先行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职务、职级的审核。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要按程序报市委或市政府审定,其中属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核拨经费、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职能部门行使法定职责,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其议定事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刻制印章,需用印章时,可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代章的形式解决。


第三章 调整和更名


第十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由于工作职责或任务调整,需要更名或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事协调机构变更名称,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转市委编办审核,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二)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成员单位,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新的成员单位名单,同时征求拟调整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编办审核,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公布;

(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职能消失的;

(三)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四)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五)对应的上级议事协调机构已撤销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并经市委编办审核,或者由市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市委或市政府审定。属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 清理规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应当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第十九条 属市政府序列且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市委编办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与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沟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编办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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