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咨询: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当文员,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至2012年7月31日届满。2012年7月29日,我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称我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怀二胎,要求延续劳动合同。此后,在我与公司交涉过程中,公司领导仍要求我离职,2012年8月9日还让保安阻拦我进公司。我担心在此情形下继续工作会对腹中胎儿不利,于当年8月13日办理工作交接后离职。离职后,我要求公司应全额支付其“三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三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我将依法追究公司责任。我想问,单位知道我怀二胎后,应不应该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这个事件中,公司有什么过错呢?(怀孕期间的合同续签) 律师解答:你好,公司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公司在你怀孕期间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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