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咨询:2012年6月份,我通过网上应聘的方式被某公司录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没有劳动期限。我在公司认真刻苦,积极工作,与同事处理好关系,正当我想更加努力工作时,公司以我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为由将我辞退。我在公司工作即将达到六个月,我觉得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想得到补偿,公司以试用期内无补偿为由拒绝经济补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试用期被无故辞退) 律师解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无故辞掉你,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你签订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无故辞掉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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