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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专项培训,职工试用期辞职,是否需承担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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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邹先生咨询:我原来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该能源公司在当年9月份曾出资6000元让我赴外地学习司炉操作,我通过努力获得了司炉操作证。此次培训没签订任何协议。2013年11月3日,我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能源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给付10月份剩余工资。能源公司则认为,我在试用期内跳糟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应当返还6000元培训费。我想咨询一下,试用期辞职需承担培训费吗?(试用期辞职的培训费问题)
    律师解答:你好,你无需承担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你与公司未就此次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再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本案中你因尚处于试用期,且没有对培训有关事宜进行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故你不需要承担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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