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肯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资料。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资料又有所不同。究竟办理离婚手续资料有哪些呢?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一、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结婚证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二、诉讼离婚时,应当准备一下的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再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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