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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承租人是否可以拒付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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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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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迟迟不履行房屋维修的义务,承租人可以拒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据此,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积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是可以拒付房屋租金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滥用,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其一,必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因出租人不肯维修房屋,而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房屋,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其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房屋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房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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