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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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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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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

(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我国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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