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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忠心,赠房产,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个新手的成长收获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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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对房产的要求似乎成了准夫妻考虑的重要部分。有些准夫妻基于现在稳固的感情,觉得房产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更有甚者,有条件的人甚至在结婚前或者结婚之初承诺将本属于个人的房产赠与对方。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赠与房产这件事,又会引起一段纷争。赠与方要求赠予无效,被赠与方要求赠与有效。一套房产,一个赠与行为,可能引起一段无休止的纷争。
   关于夫妻间的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三)中指出:婚前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之前撤销登记的,除赠与合同约定放弃撤销权、办理公证外,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合同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两种,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中规定:受赠人在下列情况下,怎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就具备前三种事由,赠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任意撤销权,三种行为可视为放弃任意撤销权:1、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3、赠与动产已经交付,法律要求登记的已经登记。不动产产权已经过户。
    我有一个朋友不久前结婚了,婆婆家由于房改房获得了两套住房,一套已经拿到房产证,登记在了婆婆名下,他婆婆和丈夫承诺另一套房产赠与我朋友一人,并给我朋友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在闲聊中她问我怎与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给她一个明确的答复是:
    1、如果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建议马上办理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如果房屋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建议她让他的婆婆再写一个放弃赠与承诺任意撤销权的声明。
    3、建议对承诺进行公证。
    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建议就是因为,赠与合同只要没有法定不可撤销的原因,赠与行为没有发生,赠与合同就可以被任意撤销。朋友手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赠与人手中同样没有放弃任意撤销权。夫妻间的赠与没有社会公的和道德义务性质,自然她的婆婆随时可以撤销她手中的正与合同。
    房产是家庭财产核心组成部分,个关于房产的法律行为往往会涉及到整个家庭的资金流动。因此,关于房产的行为,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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