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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评述离婚后要求将共同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其居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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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评述离婚后要求将共同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其居住纠纷案
原告:孙倩,女,32岁,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现暂住其父母家。
被告:邓俭,男,36岁,青海红十字医院医师,住西宁市五四大街82号楼308室。
被告邓俭现住西宁市五四大街82号楼308室,使用面积28.58平方米,系西宁市兴海路房管所所有的直管公房,原由孙倩父母承租居住。1989年2月孙倩与邓俭结婚后,孙倩父母搬出该房,由孙倩、邓俭夫妇居住。1992年5月19日,孙倩、邓俭与兴海路房管所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孙倩,转租过户费、购楼下煤房费,由孙倩、邓俭夫妇支付。1994年5月,因感情不和,孙倩与邓俭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邓俭抚养。但当时双方未对租住的公房提出诉讼,法院也未作处理。双方离婚后,原租住的公房由邓俭带着孩子一直居住。现因邓俭所在单位已给其分配1间平房,孙倩所在单位无法给其解决住房,孙倩即以双方离婚前所住房屋系其父母转租到其名下的,离婚后该房由邓俭居住,侵犯其居住权为理由,于1994年9月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俭搬出现住房,归其居住。
  被告邓俭辩称:此房系双方婚后经有偿转让取得使用权的,房屋转租过户费、购买楼下煤房费均系其所交,不能认定该房的租赁使用权是孙倩的。双方离婚后,孙倩已搬出,由我一直居住此房。现我抚养小孩,有许多不便,况且该房是兴海路房管所的公房,要求继续居住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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