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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刑法意义上的“**”不包括**、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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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06月27日 03:16
来源:今日早报

原标题:**不属**,让执法方很尴尬
昨天,媒体一则报道引发广泛争议,网上更是掀起一场大讨论——
**不属**,让执法方很尴尬
有法官称,“机械司法”必将纵容**服务
对于此类涉黄行为,杭州警方表示仍将采取高压态势严打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朱寅
昨天,网上一则《“打飞机”“波推”不算**》的报道引爆口水,网友纷纷质疑: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以后洗浴按摩店,岂不是可以将之作为公开服务项目了?
这则报道说的是广东佛山有一家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按摩服务。检方以“涉嫌组织**”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名被告人无罪释放。
当地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对此,浙江法院司法实践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刑法意义上的“**”不包括性交以外的**、口淫等其他行为。
不过,记者从杭州警方了解到,对于此类涉黄行为,他们一直采取高压态势严打。此类案件中,不论是**、波推还是其他一些非法性交易,对失足妇女和嫖客都依法按照****行为进行行政拘留。总基调是,绝不容忍此类行为发生。
报道引爆网友口水
这些行为都不算**,**服务岂不是会更泛滥
“照这么来说,以后洗浴休闲场所和按摩店,可以将‘打飞机’和‘波推’作为公开服务项目了?”昨天,律师王震在网上调侃说。
网友“老鼠捉猫John”认为,既然“打飞机”和“波推”不属于**行为,那么脱衣舞或者类似的视觉**服务是不是也该大行其道呢?
“在目前不少地方**场所泛滥的环境下,如果上述这类**服务可以正大光明地推广,传统道德底线将彻底崩塌。”网友“老鼠捉猫John”对此表示了担忧。
网友“小桃枝上RYF”则认为,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应该依照刑法精神。如果追究“波推”、“打飞机”等**按摩服务刑事责任,就会涉嫌滥用刑法,导致人人自危。
网友“雨溪情”表示,刑法意义上的**,不同于治安处罚法中的**。前者语境下的性行为,仅指性器官的接触或结合。
不过,他也认为,组织“波推”、“打飞机”等**服务场所的老板最后无罪释放,值得商榷,毕竟此种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浙江刑辩律师法官大讨论
此类**服务该不该上升到刑事打击高度
昨天,在浙江省刑事律师QQ群中,“‘打飞机’、‘波推’算不算**”这一话题,引发激烈讨论。
浙江平阳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戈新华认为,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果界定要有性器官接触才是**,那么所探讨的案件中没有性器官接触,应当不以**定性。
戈新华提到,“打飞机”、“波推”算不算**,在认定上各地各法,各庙各菩萨,没有统一规范。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以自己经手的案例,并引用浙江省高院有关审判指导意见,认为“打飞机”、“波推”在浙江不会按刑事犯罪处理。
去年,他在宁波办理了一个洗浴中心容留**案,警方当场抓获两对****男女,调查结果是该洗浴中心容留**5人次以上,根据当时规定,容留**5次得判5年以上,一审判了5年。二审龚永茂律师接手后,他提出除现场抓获的2次,其余不能区分是性交还是“波推”,终审法院采纳了龚永茂律师的意见,改判缓刑。
龚永茂律师提到,早在2000年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的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规定的“**”,不包括性交以外的**、口淫等其他行为。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丹华说,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例,在侦查阶段就说服警方不将组织“打飞机”、“波推”场所的老板和组织人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最后都以治安处罚结案。
省内有长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提供**服务(“打飞机”)和“波推”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法院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但此类行为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并由司法解释部给予明确。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晓峰认为,对于这种新类型犯罪,应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精确打击。**的具体含义应包括“打飞机”、“波推”、“**”、“**”等类似性交的性行为。**行为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象性欲的行为,一切类似性交的行为均应包括在内。如此认定,既能保护此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性风俗,又不会扩大打击面以致于侵犯行为人自由。
一位基层法官给早报投稿 》 》 》
司法应对“**”作出合理解释 机械司法必将纵容**服务
昨天,一位基层法官针对此事,特地向早报投稿,阐述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只是广东省人民法院曾经在2007年作出过有关介绍、容留妇女**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故当地法院据此批复形成了一种司法惯例,认定这些**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之“**行为”。
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而问题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对“**”作出合理解释。
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因此,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的**概念,有过一些突破。如**不再认定为是只有女性才能实施的行为,出卖肉体的对象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性。另一方面,**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服务。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将上述行为纳入**范畴,以组织**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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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星星了
完全没读懂
[color=Red]冬天到了……方便面的调味油终于可以一次挤干净了[/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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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新闻不是说公安部认定口淫、**等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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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全是xxxx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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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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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蒹葭 发表于 2013-6-28 13:02
我看新闻不是说公安部认定口淫、**等属于****行为

晕 狂晕,是潍坊论坛屏蔽了敏感词汇,所以出现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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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蒹葭 发表于 2013-6-28 13:02
我看新闻不是说公安部认定口淫、**等属于****行为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6/27/26843202_0.shtml#6467378-qzone-1-25478-46cf52f061fd6e814686a918cedcb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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