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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购房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其购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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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有了“两书”的保障,在保修期内,如出现房屋漏水、墙体渗水、线路故障、上下水管道阻塞等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己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直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开发商不得向业主另行收费,由于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已过了法定的保修期才出现上述的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联系开发商,也可以联系物业管理公司上门维修,这时候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法定的维修义务,买房人要交纳一定数量的维修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说的质量问题仅指套内建筑质量问题,公用建筑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之下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款维修。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前需按照房屋面积和单位价款交纳一定数量的物业维修基金。
    目前,个别开发商无视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施工建设,导致房屋地基不牢、下沉,墙体倾斜、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出现上述问题时,业主可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业主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时,不分青红皂白,拒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这种方式显然欠妥。物业管理公司基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有义务对小区进行综合管理,但如据此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保修义务,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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