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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合同期内结婚被辞退 法院判决辞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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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赵某受聘于万安县某建筑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将解除合同。2013年3月,赵某与男友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公司得知后,遂以违约为由,提前解雇了赵某。赵某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遂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经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赵某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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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与原告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无效,责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该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该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但限制结婚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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