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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费用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普通门诊费用。参合农民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可补偿费用和二级定点医院门诊中医药可补偿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55%,不设封顶线。
(2)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疗费。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门诊诊疗费,依照规定实行按诊次定额付费、定额补偿。一般诊疗费:卫生院注射型收费9元,补偿7.2元,非注射型6元,补偿4.8元;卫生室6元,补偿5元。门诊诊疗费每次10元,补偿8元。
(3)急救病人门诊费用。参合农民因急救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费用按同级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封顶线为3000元。
(4)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一年内)、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垂体瘤(催乳素瘤)、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癫痫、儿童脑瘫康复治疗等实行定点医疗,分病种确定用药、诊疗范围和封顶线,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费用,可执行同级别医院住院补偿比。
2、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普通住院费用。参合农民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可补偿费用,根据医院级别设定起付线和补偿比。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300元、500元、1000元,补偿比分别为80%、75-85%、60%。县级医院费用可以按起付线5000元、5001-10000元和10000万元以上三段分别设定补偿比。
(2)住院分娩费用。参合孕产妇分娩实行定点住院,定额补偿。
3、重大疾病的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1)省政府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方案。对于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大病,在镇、县、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000元;对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补偿比统一为70%。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2)我市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病种,实行定点医疗,定额或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补偿比80%,分病种设置封顶线。
4、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如何补偿?
答:筹资结束后出生的计划内新生儿其母亲参合的,随母亲享受当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不另缴参合费。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写母亲姓名。
5、参合农民如何办理转诊审批?
答:(1)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病,可就近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日内(省外5日内,但必须在出院前)到参合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2)由于医疗条件所限,本地二级定点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3)患重症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无需转诊审批,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住院当日将住院信息报相应县市区备案,出院即时结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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