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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二年级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时,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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