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鲁公通[2014]7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出生人口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三、进一步严肃出生登记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出生登记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难的部署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凡出生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群众、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不予受理或督办不力的,设区市公安局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落实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准确掌握出生人口登记底数和情况。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全面了解辖区户籍人口变动情况,健全完善出生人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的变化趋势,加强动态监测预警,省厅决定自今年起实行出生人口登记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填写《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附后),以便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报告党委、政府,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并做好本地户口登记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警务公开内容的更新。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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