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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时,债务人提供了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找不到了,能不能起诉时只起诉保证人?
我们知道担保的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自然在这个问题上,要针对两种保证方式进行区分,司法解释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在诉讼的时候可以之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但是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如果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即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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