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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债务人用自己的住房做担保,同时又找了保证人,因为房子不好变现,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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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个问题中涉及到了物的保证和人的保证,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做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是要先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的,不足的部分由保证人清偿,也就是说清偿是有顺序的,比如说借了40万,房产只值30万,那么剩下的10万才能要求保证人清产。如果之起诉保证人,法院支持的就是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债权,而不是全部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设立后,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擅自免除债务人的物保时,保证人相应的担保债权一并免除,在物的担保范围内,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债权。

这里还有一种相类似的情形,如果财产不是债务人提供的,而是第三人提供的,又该如何处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清偿是没有先后顺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偿还所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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