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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朋友欠我30万元,想用正在执行第三人30万的案件抵债,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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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潘先生咨询:我大学同学梁先生是做建筑工程的,生意做的还可以,2013年梁先生向我借了3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给我,到期后,梁先生因为经营困难,一直让我再等等。后来,大学同学聚会的时候,我喝了不少酒,就跟梁先生发了火,梁先生也觉得这件事他做的不太妥当,第二天就电话联系我,说他这里有个执行的案件,对方欠他30万,正在执行房产,可以把这个案件转给我,抵顶欠我的30万元。请问,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了,还能转让给我吗?
【律师意见】你好,可以转让给你,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律师分析】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规定。你朋友梁先生与第三人之间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你可以与梁先生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欠梁先生款项的第三人。你凭借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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