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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可实施全国无线电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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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天,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线电管制规定》(简称《管制规定》)。依照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照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管制规定》称,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区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区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区市)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9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是不是这样就能在有啥大事发生的时候,限制在网上乱讲话了?
所谓人生,就是与那些人、那些事相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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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顶帖  匆忙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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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线电和网络没多大关系的吧。
我的app签名,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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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懂,无线电管制干啥用啊
正品韩妆销售,有可莱丝、迷之芬、伊思、后、雪花秀、兰芝、九朵云等多款产品。本人承诺绝对韩国专柜原装正品~~有需要的亲请添加微信:wfitsby  
坛友有优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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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懂,原来没多大关系。{:6_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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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网络没关系
无线电管制主要是对那些电台爱好者来说的,到时候就关了。
网络关不关都是一句话的事
潍坊社区网旗下潍坊论坛、潍坊人才库,服务潍坊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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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尾巴狼 于 2010-9-7 17:17 编辑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天,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线电管制规定》(简称《管制规定》)。依照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
午后的欧巴桑 发表于 2010-9-7 11:52


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对全部或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的使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

无线电管制的主要方式是保持无线电静默,即停止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的无线电发射,同时它含同频干扰、邻频干扰、带外干扰、互调干扰、阻塞干扰。也可以采用监听方式

所谓的无线电

手机,大功率电台,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长短波无线广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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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就是~   宪法没有规定公有灌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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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昂,原来是这样,俺懂点了,谢谢楼上个人。
所谓人生,就是与那些人、那些事相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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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就是~   宪法没有规定公有灌水权~
文津街 发表于 2010-9-7 12:04


不好说

有关部门一不高兴

出台个灌水审核规定

你就瞪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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