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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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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段时间以来,因少数的地产开发企业未严格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违规收取配套费,侵害了业主权益,引发部分业主上访。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现就配套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1、配套费的含义
“配套费”全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当前各城市通用的做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
2。、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和收取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2007年8月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3、潍政发[2007]49号文件中涉及新建项目的界定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2011]1号《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含8月7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4、如何界定商品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函[2011]2号《关于商品房“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开具记价发标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中已含“配套费”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同一项目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全部开具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即执行了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例如:某某开发企业已向全部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某业主购买了100玉米的住宅,合同约定:房款40万元、地下室2万元、“配套费”1万元,总房价43万元,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价款为43万元,与合同约定数额一致,此情况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2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对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的,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应该将配套费按规定计入总房价,那么该项目“配套费”视为计入总房价,即开发企业对部分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计入总房价的,视该项目整体“配套费”均计入房价,但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发票。○3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但“配套费”未计入总房价而单独收取的,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已收取的“配套费”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即某部分已开具发票,被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后,该项目整体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另外,潍价费函[2011]2号没有具体界定某项目整体均未开发票的情况,对该项目认定按以下原则分套掌握,即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且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包含“配套费”,视该套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合同中没有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或约定“配套费”单独计收的,不论将来准备如何开具房价发票,视该套房“配套费”价外收取,“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5、如何退返开发企业违规收取的“配套费”
开发企业违规收取“配套费”的,必须制定退费方案,尽快组织退返,维护业主权益。基本程序:1、登记。业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身份证到所在项目居委会登记;2、认定。由各区负责汇总认定,区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认定,区建设、物价部门对是否退返进行认定。3、制定退返计划。对被认定为违规收取的项目,由区建设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制定退返计划,并进行审查。4、退返。由开发企业按退返计划向业主进行退费,市区两级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全部工作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广大居民咨询相关政策,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专门开设了咨询电话和具体的办公地点:
市建设局:联系人:张延吉、刘庆国
咨询电话:13963686713、13678663253
办公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4楼开发办、市信访局6号接访室
市物价局:联系人:徐健
咨询电话:13863678896
办公地点:市信访局6号接方室、市价格举报中心
市规划局:联系人:姜伟
咨询电话:13583690289
办公地点:市规划局办公楼
奎文区:联系人:陈希俊、杜祖强
咨询电话:8235358、8226371
办公地点:奎文区信访局(胜利东街4919号,区机关大院9号楼101房间)
潍城区:联系人:张永博、林文亭、高明刚
咨询电话:13573670199、13863668678、13608951108
办公地点:潍城区信访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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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徐建号码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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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
我的app签名,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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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的配套费说要退幺和好久了,也没给我们退!
我用仅有的㈠点力量。骄傲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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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羊新城的也不给退{:6_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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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哪里的文件啊?连个文号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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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现在就是帮着开发商忽悠老百姓,为什么7号下的文件不以下文件的日期执行,亦或是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执行~~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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