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3月31日讯 3月30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主要是“一降低二扩大四提高”。即降低住院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约百元,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至62种,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床位费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等。 新纳入21种慢性病病种 根据市人社局最新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4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将肝硬化、白癜风、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等21种疾病纳入。其中丙型肝炎(限期一年)支付限额为42000元,干燥综合征、慢性青光眼、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支付限额为4200元,其他疾病支付限额为7200元。 欲申请这2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需体检的患者可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不需体检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各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对患有银屑病、白癜风、抑郁症、肾病综合征、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慢性青光眼、结核性脑膜炎、淋巴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泌尿系结核、丙型肝炎等病种的申请人员,每季度末下旬组织体检(县市区可据申报人数半年组织一次),其他病种随时申报随时核定。 同时,我市还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除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之外,增加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III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III级)、精神病病种外,其他特殊慢性病患者可从已公布的定点门诊特殊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统筹基金支付的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肾、脑、眼并发症)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由3000元提高到4200元。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补助支付比例分别由30%、40%统一调整为50%。超过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最多补助120000元。
部分结算单位范围调整 另外,还调整了部分结算单位范围。奎文区幸福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奎文区社保中心负责结算;潍城区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关街道胜利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北关街道河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关街道向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潍城区社保中心负责结算管理;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电力三社区卫生服务站、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高新区社保处负责结算。(记者 韩镇 通讯员 翟山 崔逢莉)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调整 NO.1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400元降低到300元,一级医院由500元降低到400元,二级医院由700元降低到600元,三级医院仍为900元; 第二次住院,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上述标准减100元; 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NO.2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提高到78000元;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0000元提高到270000元。 NO.3 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日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由6元、10元、15元调高到10元、20元、30元; 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病床的日床位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日加2元; 烧伤病床日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日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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