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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我!请再阴暗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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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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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05
发表于 2012-5-3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赵明军,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东庄北区8号楼3单元501。   
    2010年12月13日,董新玉驾驶鲁GS1286号轿车沿虞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虞新街路口时,将行人孙洪芳撞到,后我驾驶鲁GB2798号轿车沿虞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碰到了倒在路上的孙洪芳,造成交通事故。事后孙洪芳先后在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出院后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孙洪芳中度智力缺损、严重失用及认证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T8椎体爆裂性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因孙洪芳自身年龄较大、自身身体、智力状况差,伤残鉴定级别过高,我在一审中已向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但孙洪芳拒绝重新鉴定,并到法院吵闹,法院中止了重新鉴定程序。最后奎文区人民法院以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试想一个智力缺损至五级伤残的人,也就是说大半个植物人能到法院大闹,而且思维相当清晰,因此我对该鉴定和判决书不服。
    综上,我请求依法处理,以洗清我的冤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访人:赵明军
   伤者伤愈出院,可是非逮住我不放,说她脑袋撞坏了,她家里人也托关系找法院找医院暗地里去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做司法鉴定,附属医院在潍坊当地是没有资格做精神方面鉴定的,可竟然出具“中度智力缺损、严重失用及认证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这精神类的鉴定!这样昧着良心作出的鉴定,让我情何以堪!!法院也不管这一套,就给我稀里糊涂的给判了!!
   我认了!!但请你们在迫害我时,再阴暗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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