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营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潍坊市营养协会(英文名称 Weifang Nutr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市营养师、临床营养医师与营养学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热爱营养健康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和团结我市营养师职业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政府支持营养、健康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水平为目的,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促进我市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为市政府开展全市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大局服务,为振兴潍坊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潍坊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营养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与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大力进行营养、健康宣传;引导居民养成合理的生活方式、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意识,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二)开展幼儿、小学、中学、高中营养调查,健康评价,制定膳食方案,跟进服务,提高青少年健康指数,开展营养专家咨询服务。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的杂志与刊物;组织学员和专家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四)开发和培训营养健康产业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健康科技成果。 (五)对市场流通的食品、保健品进行营养分析、评价,对评价结果定期进行社会公告发布。 (六) 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食品、保健品生产经销单位联合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市各类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表彰推荐杰出人才和优秀单位,组织参加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符合会员条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潍坊市营养协会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协会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