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肿瘤医院在对一住院患者李金娥进行射频热疗的治疗过程中,为了多挣每次980元的热疗收费,将本应每周1—2次的射频热疗,改为每天1次,连续9天的射频热疗,将患者的左肺烤成“小片状”,粘附在胸膜上,造成“现有左肺不张”,导致患者呼吸衰竭死亡。 作为该患者的主治大夫杨锐系青岛平度市人民医院病理科化验师,没有处方权,属于无证行医。每周六、周日来潍坊肿瘤医院坐诊,因为他是潍坊肿瘤医院院长刘增义的同学。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潍坊肿瘤医院拒不提供其SR1000射频热疗机电脑中应当保存的对李金娥(患者)进行射频热疗的治疗参数”、“病历中记录的热疗时间不全且都有关键性的改动”、“不能排除其为获取每次高达980元的热疗收费,不顾对患者可能造成伤害而擅自增加热疗次数的可能,其行为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法律上的应责难性”。 但是,潍坊中级法院却以【举证不能】判处医院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改动病历是举证不能吗?老百姓伤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医院杀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不懂法律吗? 患者家属:宋乐义 13605361489 2012.7.11 |